长沙桔子洲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桔子洲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执288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桔子洲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喜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鄢自清,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桔子洲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鄢自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鄢自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鄢自清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鄢自清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注销申请执行人长沙桔子洲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鄢自清(身份证号码:)于2014年7月8日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D1304841109)的网签、备案登记。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凤鸣
审判员  陈建国
审判员  符 晓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