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申17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代理人张恒,湖南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长沙桔子洲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曹喜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烁,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岱峰,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长沙桔子洲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罗芳海
审判员 易伟玲
审判员 叶子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丰城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