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03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鲁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二横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冠龙,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鲁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但实际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期间的本息之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指定账户付款共计90000元,本院将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玉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谭 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