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格玛鲁班国际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海口鲁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羊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03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鲁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二横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冠龙,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鲁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但实际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期间的本息之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指定账户付款共计90000元,本院将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玉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谭 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