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4037号
原告: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永兴镇鲤鱼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681MA62UH0MXH。
法定代表人:颜骊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华,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胜县乡村振兴局,住所地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科技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22MB1K048026。
法定代表人:敖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武胜县沿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原告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