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622民初3257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胜县乡村振兴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科技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22MB1K048026。
负责人:敖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跃武,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杨波,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永兴镇鲤鱼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681MA62UH0MXH。
法定代表人:颜骊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华,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胜县乡村振兴局与被告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永盛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永盛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胜县乡村振兴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跃武、永盛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颜骊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于2021年8月7日解除;2.判令永盛合作社返还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已付款155000元并支付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违约金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40天,自2020年12月4起算。永盛合作社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的,应向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超过15天的,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永盛合作社赔偿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损失。后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向永盛合作社支付155000元。自合同签订至今,经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多次催告,永盛合作社仍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2021年8月6日,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按照合同约定地址,向永盛合作社邮寄《关于解除的通知书》。2021年8月7日,该解除通知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案涉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时解除。为维护武胜县乡村振兴局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反诉原告)永盛合作社辩称,武胜县乡村振兴局主张永盛合作社未按期完成工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永盛合作社不存在逾期未完工,也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无权主张违约金。合同签订时间是2020年12月3日,工期时间是40天,但未约定实际开工时间,实际入场时间是2020年12月8日,2020年12月28日左右就完成了约定的工程量;其次,施工过程中发现约定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相差巨大,实际的工程量是约定的工程量的七至八倍以上,永盛合作社多次要求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只做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如果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明显显失公平,并且不可能完成施工,同时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因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要求就地焚烧的施工方法与现行环保法律相抵触,永盛合作社只能采取就地掩埋的方式,该方式远低于就地焚烧的效率,永盛合作社要求对超出合同的部分必须增加工期或者增加工程款。因此没完成的工程量是合同外的工程量而不是合同内的工程量;再次,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和返还款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武胜县乡村振兴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永盛合作社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武胜县乡村振兴局立即支付工程价款168280.36元及利息(利息从反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并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依法判令武胜县乡村振兴局退还履约保证金32328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日,永盛合作社与武胜县乡村振兴局签订了《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圄(工程量清单包含的范围)合同工期(40日历天)、质量要求和验收、签约合同价及形式(固定总价:323280.36元)、履约保证金(32328元)、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永盛合作社于2020年12月8日开始进场进行施工清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工程量与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工程量相差巨大,实际工程量是清单所列工程量的七至八倍以上。究其原因在于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调查统计的数据来自2011年水库设计统计资料,然而需要施工清理的园林地附着物的数量一直处于动态生长变化中,距合同签订时已历经10年左右生长,实际工程量早已不是工程清单上统计的工程量。鉴于此,永盛合作社多次向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表明只做工程量清单统计的工程量,若要求继续按合同固定价将实际工程量施工完毕,则明显显失公平,超出清单的工程量部分必须参照合同另计费用,否则需解除或变更合同。双方还进行了开会协商讨论,并形成了会议记录,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表示同意增加一定费用,同时示意永盛合作社继续进行施工清理工作,直到全部完成。永盛合作社基于信任,继续进行施工,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左右就完成了合同内的工程量,继续施工清理合同外的工程量,后又于2021年4月12日向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提交《武胜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进度表》,该进度表列明的已完工程量远远超出合同内的工程量,武胜县乡村振兴局、监理等相关工作人员经签字核实验收合格后,于2021年5月19日仅向永盛合作社支付了155000元工程款,下欠款项至今未付。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因机构编制改革,之前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同意增加施工清理费用的承诺一切作废,反而要求必须施工清理完合同外的工程量,否则合同内的价款也不再支付。
永盛合作社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清理工作,且已交付给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占有使用,武胜县乡村振兴局理应支付完毕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无理以合同外的工程未施工完毕为由拒绝支付,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永盛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此,永盛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永盛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同时,永盛合作社保留对合同外的工程向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追究工程款的权利。
原告(反诉被告)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对被告(反诉原告)永盛合作社的反诉辩称,永盛合作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永盛合作社主张的工程款应该有相应证据来证明实际完成了该工程,但是永盛合作社没有验收,没有完成该工程,故永盛合作社的主张不应该得到支持。永盛合作社违背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资格和承诺,违背了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工程是总价包干的工程,工程量是估算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已经载明了的,永盛合作社是在充分研判后作出了响应文件,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总工程量来完成工程。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认为永盛合作社违背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的约定,其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永盛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1.武胜县乡村振兴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永盛合作社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中共武胜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武胜县扶贫工作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武委编发[2021]39号);3.《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4.《关于解除的通知书》及邮寄签收凭证;5.《武胜县扶贫开发局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项目资格性响应文件》及其他响应文件;6.《武胜县扶贫开发局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竞争性谈判文件》。
本案被告(反诉原告)永盛合作社提交了以下证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名册》;2.《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贫困户名单》;3.《合同协议书》《武胜县扶贫开发局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竟争性谈判文件》;4.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5.“应家沟水库清理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与谭刚的微信聊天记录;6.《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关于调整工程价款的函》及邮件凭证;7.武胜县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进度表及已完工工程单;8.陈某、石某的证人证言。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对于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提交的《关于解除的通知书》及邮寄签收凭证。拟证明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已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通知已于2021年8月7日送达,案涉合同已于2021年8月7日依法解。永盛合作社质证后认为对其三性不予认可,快递单上载明的收件人系吴小菊,电话180××××7711,案涉合同约定的是电话号码180××××7911,无法证明签收人和案涉合同约定的吴小菊系同一人,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实际上也没有单方解除权。本院审查后认为,快递单上载明的收件人系吴小菊,电话180××××7711,地址系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农机加油站(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邮寄收件人及地址与案涉合同上载明的一致,但电话号码有误,合同载明的电话号码系180××××7911,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未进一步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武胜县乡村振兴局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已送达永盛合作社。
2.对于永盛合作社提交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名册》《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贫困户名单》,拟证明永盛合作社成员都是农民,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贫困户。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质证后认为对其真实性无法查实,且永盛合作社相关成员的组成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审查后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3.对于永盛合作社提交的“应家沟水库清理项目”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永盛合作社于2020年12月8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质证后认为即使按照永盛合作社主张其系2020年12月8日开工,但其至今仍未完工,也构成严重违约。本院审查后认为,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该证据能够证实永盛合作社于2020年12月8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4.对于对于永盛合作社提交的武胜县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进度表及已完工工程单,拟证明永盛合作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质证后认为工程进度表系永盛合作社单方制作的复印件,没有人签字认可,因此对其真实性与证明力均不予认可;工程单系手写,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审查后认为该组证据系复印件,工程进度表系永盛合作社单方制作,工程单亦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案涉合同工程未经相关部门验收,该组证据不能达到永盛合作社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5.对于陈某、石某的证人证言,拟证明永盛合作社于2020年12月8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0年12月28日完工,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案涉工程经过验收。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质证后认为,证人陈某与永盛合作社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以及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更不能证明永盛合作社申请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进行了竣工验收;证人石某仅仅是证明其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其证言与本案永盛合作社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永盛合作社质证后认为,两位证人的证言相吻合,能够证实实际工程量和合同的约定不符。本院审查后认为,综合本案其他证据,两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永盛合作社于2020年12月8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武胜县扶贫开发局委托四川诚大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武胜县扶贫开发局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2020年10月26日,永盛合作社就武胜县扶贫开发局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作出资格性响应文件与其他响应文件。2020年11月3日,永盛合作社向武胜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交纳履约保证金32328元。
2020年12月3日,武胜县扶贫开发局(甲方)与永盛合作社(乙方)签订《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武胜县扶贫开发局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的《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和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和合同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项目2.项目地址:武胜县.采购编号:51162220200009094.工程主要内容:1.园林地附着物清理:(1)林地、园地103.84亩、零星树木清理9.8245万株(笼);2.建筑物拆除与清理:(1)各类房屋1.1266万m2、(2)砖围墙362.04m2、3)粮仓671.73m3、(4)洗衣台106.95m2、(5)食品加工台139.40m2、(6)灶168眼、(7)烟囱165.72m3;3.卫生清理粪池:(1)1777.40m3、(2)沼气池294m3、(3)坟墓384座、(4)生活垃圾131.69t、(5)漂浮物669.96亩、(6)灭鼠、灭蝇0.57万处(房屋灭鼠按每15m2投放毒饵2处,耕作区灭鼠每亩投放毒饵10堆,灭蝇(蚊)每亩直投放灭蝇(蚊)药2处)。以上工作量为预估工作量,实际有所偏差,成交供应商须按要求完成所有的清理任务,保证满足库底清理验收合格。5.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时间:_年_月_日计划竣工时间:_年_月_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陈某四、质量要求和验收1.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技术符合《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实施结束后,由实施单位提交库底清理报告,由县级及以上疾控中心出具卫生防疫检疫报告。3.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标准,技术指标及规格满足设计需求并达到相应环保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644-2014)技术要求及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五、签约合同价及合同价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叁仟贰佰捌捡元叁角陆分(¥323280.36元);2.合同价形式:固定总价。本合同采用包干总价形式,包含了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交通费、试运行费、保修期服务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全部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以实际完成内容超出投标时所列内容而另行增加费用。六、付款方式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待工程完工初验后,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2/3的工程款,支付费用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70%。2.经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递交相关报告并审计后,按审定金额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采购服务费。……5.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初步验收、最终验收及接受采购项目。……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及应家沟水库移民综合设计的技术指导,接受甲方及应家沟水库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并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4.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项目采购、验收等工作,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九、履约担保1.履约保证金=签约合同价的10%,即:¥32328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贰仟叁佰贰拾捌元整)。2.提交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提交合格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到本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28天,无息退还。十、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本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2.乙方不得擅自将采购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5.因乙方原因,若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工程各项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其违约责任,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整改直至合格,且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返工引起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按本合同前款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7.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后续款项支付中扣除,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2021年5月19日,武胜县扶贫开发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永盛合作社支付清理费155000元。
另查明,2021年6月4日印发的《中共武胜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武胜县扶贫工作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武委编发[2021]39号)载明,武胜县扶贫开发局重组为武胜县乡村振兴局,为武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本院认为,2021年6月4日,武胜县扶贫开发局重组为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武胜县乡村振兴局作为原告主体适格。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武胜县乡村振兴局与永盛合作社签订的《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二、永盛合作社是否应当向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返还已付款15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三、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是否应当向永盛合作社支付工程款168280.36元及利息并退还履约保证金32328元。
对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武胜县乡村振兴局与永盛合作社签订的《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武胜县乡村振兴局与永盛合作社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工期为40日,永盛合作社逾期超过15天完工,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永盛合作社对此并不认可,辩称其实际进场施工时间系2020年12月8日,于2020年12月28日左右就完成了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没完成的工程量系合同约定外的工程量。双方当事人对永盛合作社是否逾期完工一事各执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就案涉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对其主张的永盛合作社逾期完工的事实应举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为证实其主张,其提供了《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等证据,但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关事项,并不能证明永盛合作社逾期完工。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初步验收、最终验收及接受采购项目,但其并未提供验收的相关材料。武胜县乡村振兴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要求解除双方于2020年12月3日签订的《升钟水库灌区二期工程武胜灌区应家沟水库库底清理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永盛合作社是否应当向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返还已付款15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武胜县扶贫开发局于2021年5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永盛合作社支付清理费155000元。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工程应经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工程验收的相关资料,对于案涉工程是否完工以及完成的工程量到底是多少,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永盛合作社组织了人员进场施工,这是客观事实,武胜县乡村振兴局现要求永盛合作社返还已付款155000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诉请的违约金15000元。武胜县乡村振兴局主张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永盛合作社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的,应向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支付违约金1000元。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永盛合作社逾期完工,其要求永盛合作社向其支付违约金15000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是否应当向永盛合作社支付工程款168280.36元及利息并退还履约保证金32328元。根据案涉合同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武胜县乡村振兴局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初步验收、最终验收及接受采购项目,永盛合作社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项目采购、验收等工作。根据案涉合同关于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退还的约定,案涉工程须经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递交相关报告并审计后,按审定金额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到本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28天,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现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案涉工程验收及审计的相关资料,永盛合作社要求武胜县乡村振兴局支付剩余工程款168280.36元及退还履约保证金32328元的条件并未成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胜县乡村振兴局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胜县乡村振兴局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09.12元,减半收取计2154.5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华蓥市永盛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滕俊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新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