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春秋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科成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春秋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672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科成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裕,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春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贺克后。
被告:湖南春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负责人:林梦朝。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科成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春秋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春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望城区科成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科成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春秋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春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望城区科成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科成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