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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成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721民初11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东方名苑小区8栋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成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西段南侧(城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迎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成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0721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安徽成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在100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同时还查封了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2020)安乡县不动产权证第××号房产]。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成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安徽成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徽成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2020)安乡县不动产权证第××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熊斌
书记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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