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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324民初927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7日生,白族,本科文化,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之妻),女,1989年9月17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5月27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被告: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1687420465J。
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东方名苑小区8栋。
法定代表人:***,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诉被告***、被告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因所诉被告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信息错误、公司住所地信息错误,鉴于上述原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2元,裁定撤诉减半收取192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