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726执保164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东方名苑小区8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168742046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临江路社区人民路2855号中旺锦安嘉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886481092E。
负责人:*学兵,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湖南省湘北职业中专学校,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二都街道千烽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26446703835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湖南省湘北职业中专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保全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湖南省湘北职业中专学校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湖南省湘北职业中专学校所有的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方式均为额度冻结,冻结额度2300751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