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庆建设有限公司

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成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721民初1112号
申请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东方名苑小区8栋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成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紫光大道西段南侧(城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迎春。
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诉安徽成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成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1000000元等值的财产,并以该公司名下位于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东方××小区××栋××室,房权证号湘(2020)安乡县不动产权第0××8号不动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成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在100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湘(2020)安乡县不动产权证第0××8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