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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九江某某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执15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东方名苑小区8栋2楼。
法定代表人:高健。
被执行人:九江**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新合镇集镇1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文。
申请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九江**天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九江**天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2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九江**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九江**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九江**天建材有限公司未购买任何保险;2022年2月11日,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九江**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2年2月16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九江**天建材有限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2022年8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九江**天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2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光文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九江**天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695927元(含执行费926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95927元(含执行费926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九江**天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九江**天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代莲
审 判 员  陈 波
审 判 员  叶云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徐 熙
代理书记员  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