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达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辽宁达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6民初743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孝义市下堡镇胡家窑村中区。
委托代理人万小东,系沈阳市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达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燕水路-龙溪家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男,汉族,1949年2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诉被告辽宁达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隋电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