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泰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620号
申请人: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与冉子路交叉口被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道瑞。
被申请人:四川泰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河东上街城北小区县政府住宅楼C栋1单元6楼12号。
法定代表人:洪贵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5148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