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02民初3378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
法定代表人: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莹,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朝阳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
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凤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