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8211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王某、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