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57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执行人:兴邑(武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路616号和璟国际12层120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兴邑(武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兴邑(武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兴邑(武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支付工资1292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4元,共计13021元。但被执行人兴邑(武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兴邑(武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3021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祝 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