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基顺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蒲城炎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6民初291号
原告:陕西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南华远.。
法定代表人:米建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堂亮,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城炎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薛进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城炎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陕西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娜
人民陪审员  王孝武
人民陪审员  赵文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伍  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