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基顺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蒲城炎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6财保3号
申请人:XX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未央区(太元路)南华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9940XXXXX。
法定代表人:米建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堂亮,XX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城炎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635227XXXX。
法定代表人:薛进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XX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城炎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69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XX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城炎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692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53元,由申请人XX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O二O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代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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