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26执保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建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堂亮,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蒲城炎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进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蒲城炎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陕0526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2020)陕0526执保8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蒲城炎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蒲城县支行的账户26530101040022654、26530101040022415存款2866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蒲城炎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蒲城县支行账户26530101040022654、26530101040022415存款286692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953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代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