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禹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和、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2709号 原告:**和,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靖城镇草坂村红塔东路56号2号楼1层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HD7X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738469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和、***与被告***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以双方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