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禹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2709号 原告:**和,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靖城镇草坂村红塔东路56号2号楼1层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HD7X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738469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和、***与被告***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以双方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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