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财保111号
申请人:浙江万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2350318A,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宏远路**房屋东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180111380F,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科技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文德安。
申请人浙江万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江汉支行开立的0193××××0001账户内的存款67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万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江汉支行开立的0193××××0001账户内的存款670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万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浙江万瑞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