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万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3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开发区大道总部经济大楼1幢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235031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81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3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36103.8元及利息(以936103.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当地法院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一、被执行人***农村信用社尾号为5524的账户上有存款1401.62元,优先扣除法院费用,无剩余案款,被执行人在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四、本院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走访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无财产线索反馈。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于程序终结亦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39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