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明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建德天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4846号
原告: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大厦1-2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建德天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更楼街道商贸街70号。
法定代表人:**武,总经理。
原告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建德天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建德天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建德天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