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124号
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路15-1、1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颂***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方桥村1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莎
二○一九月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