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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124号 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路15-1、1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颂***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方桥村1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莎 二○一九月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