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雷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雷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翱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18076号
原告:浙江雷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王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辉,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翱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原告浙江雷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翱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雷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雷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浙江雷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佑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