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泰裕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3民初4932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女,身份信息未提供。
被告: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住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提供。
法定代表人:***,女,身份信息未提供。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9日以原告主体问题需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原告主体问题需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任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