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3民初2712号
原告:江苏金贝视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
委托代理人:程海迪,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红。
原告江苏金贝视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贝视线缆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贝视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江苏金贝视线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 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钰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