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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9民初225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新野县。 被告:***,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4212515J。地址: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C区。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为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