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泰裕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9民初223号 原告:***,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421251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水泥款51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承包新野县军民区治理项目,2019年6月1、6、9号,原告通过***向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出售水泥11吨,共计货款5180元。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再推诿。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地址不明确,且经本院明确告知后仍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相关信息及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