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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9民初224号 原告:***,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421251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