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9民初224号
原告:***,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421251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泰裕达科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