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10民初3472号
原告:深圳市创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一村东心岭住宅区一区3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47014N。
法定代表人:谢东祥,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如雷,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建设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51593U。
法定代表人:夏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创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如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5834.6元及利息(以155834.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暂记至起诉之日为200元,合计为156034.6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5834.6元及利息(以155834.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15日,深圳市枫叶绿化有限公司(下称枫叶公司)通过竞标成为被告(原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办事处)的龙岗区坪山街道2007年度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8标段(下称涉案工程)的中标单位,合同总价为779172元。2007年4月16日枫叶公司与被告正式签订《龙岗区坪山街道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8标段施工承包合同》(下称合同)。枫叶公司依约完成工作。2008年10月27日,发证单位验收合格,向枫叶公司出具《造林质量合格证》。2009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截至2009年9月29日,被告共支付枫叶公司工程款623337.4元,尚欠工程款155834.6元。2019年7月,枫叶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被告结欠工程款155834.6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1.枫叶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获得最后一次抚育施工合格证,涉案工程于2010年12月21日已竣工验收合格,即可办理结算手续。涉案工程为需养护的园林工程,最后一次抚育完成即视为交付,诉讼时效从2009年11月21日起算至2011年11月20日已经届满。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2.如本案诉讼时效未届满,在竣工验收表记载“核减无法施工10亩工程款”的情形下,原告仍采用“合同款-已付款”的方式来确认原告诉讼请求,说明枫叶公司未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被告可暂不付剩余款项;3.如本案诉讼时效未届满且本案无需审计,涉案工程应付工程款需根据枫叶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和质量,交由政府财政拨款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算;4.原告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合法性存疑。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5日,枫叶公司通过竞标成为龙岗区坪山街道2007年度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8标段)的中标单位。2007年4月16日枫叶公司与龙岗区坪山街道办签订《龙岗区坪山街道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8标段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08号),约定由枫叶公司承包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8标段),工程地点为坪山街道石井、金龟社区横坪高速、石凹水库,涉案工程量及工程内容包括477亩国有林地进行生态风景林改造,涉案工程施工期(包括备耕期、栽植期)107天,养护期3年(即5次抚育,养护至2009年9月31日止),合同价款为779172元(投资概算或本工程造价下浮3%全包干)。工程以设计图纸、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施工规范与要求为施工标准。龙岗区坪山街道办委托监理单位行使监理职权。涉案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原告应向龙岗区坪山街道办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第12条工程质量要求及竣工验收约定,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员按国家营造林工程的监理规程和本工程的技术要求对施工的树种配置、林地清理、林木疏伐、整地挖穴、回土施基肥、肥料规格、苗木规格、栽植、抚育追肥等各工序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某一工序不合格的不能转入下一环节,由监理单位验收后报区绿委办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枫叶公司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15日内向龙岗区坪山街道办、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监理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龙岗区坪山街道办在收到枫叶公司竣工报告后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且不提出整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实际竣工日期为工程验收合格日期。
合同第13条工程期限约定,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清山除杂、林木疏伐、挖穴、施基肥、回土、筑小平台等任务;2007年7月31日前完成种植;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当年抚育,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第二次抚育,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三次抚育,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第四次抚育,2009年9月30日完成第五次抚育。
合同第14条竣工结算约定,乙方(即枫叶公司)在向甲方(即龙岗区坪山街道办)、监理公司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监理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资料审核完毕,送上级审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结算资料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造林面积以验收时实地重新勾绘求算核实的面积为准。
合同第8条工程款支付约定,生态风景林建设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工程款的支付与实际完成造林工程量和质量挂钩;涉案工程总投资779172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第一期工程备耕完成并取得备耕合格证后,甲方付给乙方20%的工程款。乙方完成种植并取得《施工合格证》后,甲方付给乙方20%的工程款;第二期乙方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一次抚育后,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甲方付给乙方10%的工程款;第三期乙方在2008年5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二次抚育后,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甲方付给乙方10%的工程款;第四期乙方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三次抚育后,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甲方付给乙方10%的工程款;第五期乙方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四次抚育后,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甲方付给乙方10%的工程款;第六期乙方完成2019最后一次抚育,并经区绿委办组织验收合格取得《造林验收合格证》后,凭本工程结算报告付清20%余款。
合同签订后,枫叶公司履行了种植、抚育管护等相关工作。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理。
2008年10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发证单位向枫叶公司出具《造林质量合格证》(深龙造验字[2007]第14号)确定由枫叶公司所承建的2007年度龙岗区坪山街道八标段的造林工程种植阶段已完工,经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区绿委办组织抽查验收,认定该标段的种植质量合格。
2007年11月16日、2008年6月20日、2008年12月28日、2009年5月25日、2009年11月20日,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抚育施工合格证》(造验字[D-07]第1号、造验字[D-07]第2号、造验字[D-07]第3号、造验字[D-07]第4号、造验字[D-07]第5号)确定枫林公司五次造林施工合格面积均为31.8公顷。施工单位枫叶公司、监理单位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农林管理中心、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签署抚育验收表,具体如下:2007年11月13日抚育(第一次)验收表,施工面积为477亩,验收结论为合格;2008年6月10日抚育(第二次)验收表,施工面积为477亩,验收结论为合格;2008年12月11日抚育(第三次)验收表,施工面积为477亩,验收结论为合格;2009年5月11日抚育(第四次)验收表,施工面积为477亩,验收结论为合格。2009年10月11日抚育(第五次)验收表,施工面积为477亩,验收结论为合格。
枫叶公司分别于2007年7月20日、2008年1月12日、2008年11月6日、2008年12月26日、2009年5月按工程进度申请支付价款,经监理公司、项目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具审批意见后,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财政办公室分别于2007年8月21日支付155834.4元,2008年1月22日支付155834.4元,2008年12月10日支付155834.4元,2009年1月14日支付77917元,2009年9月29日支付77917.2元。即枫叶公司共计收到工程款623337.4元。
2009年12月28日,枫叶公司提交涉案工程的竣工报告,施工面积为477亩,工程地点为坪山街道石井、金龟社区横坪高速、石凹水库,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12月28日,自查日期为2009年12月26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及验收、质量评定情况为涉案工程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已通过种植、抚育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12月30日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2010年10月21日,枫叶公司提交深圳市2007年龙岗区坪山街道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该表工程验收结果一栏中记载:经现场抽查验收,存活率为97.1%,大苗高2.5米,施工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同意办理竣工相关手续,但核减无法施工10亩工程款,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街道)、建设单位(区)、主管单位盖章确认。
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出具一份深龙审函[2017]113号龙岗区审计局关于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审计问题的复函,因龙岗区绿委办发来的函件缺少预算书、结算书、施工蓝图等核心资料,不具备审计条件,无法进行审计。
因行政区域的划分,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办事处于2009年12月17日变更为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于2017年3月3日变更为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即本案被告。
枫叶公司作为债权转让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枫叶公司将其对被告拖欠的龙岗区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8标段剩余工程款155834.6元债权等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受让。7月18日,枫叶公司向被告寄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该邮件于2019年7月19日由被告收发室签收。
本院认为,枫叶公司与被告双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请求支付工程尾款的行为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获得《第五次抚育施工合格证》的次日即2009年11月21日,原告主张一直以来枫叶公司均有向被告主张该款项,但基于对政府部门的信任,未保留相关资料。原告提交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2017年9月13日出具的复函,也可印证枫叶公司有向被告及主管部门主张过相关的权利。故本院认为,本案在2017年9月13日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原告的起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数额。根据原告提交的深圳市2007年龙岗区坪山街道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记载,经现场抽查验收质量合格,可以办理竣工相关手续,但需核减无法施工10亩工程款。故本院认定被告关于核减10亩工程款的主张,涉案工程共计477亩,枫叶公司实际施工467亩,即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应为139499.8元(779172元×467亩÷477亩-623337.4元)。枫叶公司通过协议将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原告为上述款项的合法债权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2019年9月2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创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139499.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创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2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创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359元,由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负担3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好
人民陪审员 王 治
人民陪审员 刘美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柴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