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1执恢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电影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4幢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崔岩,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俊玲,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三合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Z-03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灵石县。
北京国际电影节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合印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1337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执异56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2.0269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三合印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和分支机构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晋KJK018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三合印象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孟庆琳
书 记 员 夏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