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星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3005号
原告:陕西星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XEJ2X2。
法定代表人:师星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泽,女,汉族,1989年4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1年10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星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星蝶控股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蝶控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泽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星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星蝶控股公司诉称,2018年4月28日,被告**委托原告开发“萌多宠物微信平台小程序”。2018年6月1日,原告开发完毕后,被告**接收使用,并委托原告维护合同约束中的平台,但被告**一直没有结付剩余款项55000元,至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平台至今仍正常上线运营。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合同尾款55000元;2、被告支付维护费17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萌多宠物平台微信平台小程序深度定制开发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开发可以在微信端环境下运行的软件。开发周期为合同签订日起50个工作日。开发功能以附件1为准(超出功能需另付费)。软件开发费用为85000元(固定包干价,不包括税费及办理手续费用)。原告自合同生效后必须按双方确认的方案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并交付被告验收及将平台投入试运行。系统维护(原告免费)服务期由系统交付使用之日起计1年内。若被告委托原告1年以后网络维护费用为平台开发费用的20%。2018年6月1日,原告开发完成后,被告**接收使用,且原告依约对被告进行了培训。但被告**仅先后支付原告30000元,尚有55000元合同价款未能支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提供网络截图,证明被告仍在使用平台程序。同时,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满一年后平台维护费用17000元,但仅提供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之间微信截屏(经本院审核,并无明确委托进行网络维护的相关内容)。
上述事实,有定作合同、开发方案、定制开发协议、手机截屏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萌多宠物平台微信平台小程序深度定制开发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完成开发并向被告交付网络平台,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签名的培训单为据,足以认定。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开发费用,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合同款55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满一年后网络维护费,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对此进行了委托,故原告此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星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5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星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毕  智  强
 
二〇二一 年  三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高  彩  娥
打印:相丽华       校对:王景涵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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