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造船厂有限公司

安庆安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造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民初2129号

原告:安庆安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济开发区集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造船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西港路**西片区。

法定代表人:许宜杰,该厂厂长。

原告安庆安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造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安庆安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被告向原告采购2船套厨房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应款到发货。2015年3月10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厨房设备先发给被告,被告收到货以后,4月30号前付清货款16606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清货款,仅于2015年5月支付厨房设备货款10万元,仍欠款66060元一直未付。2018年12月13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至今无果,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汕头造船厂立即支付货款6606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利息为112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汕头造船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汕头造船厂在汕头市西港路1号,如果以地域管辖为依所,此地产生的诉讼案件应当由汕头市的基层法院管辖;另本案买卖的标的物为船用产品,如果使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故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包含海商合同纠纷中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系海商合同纠纷中船舶专用物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属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故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汕头造船厂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娟娟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