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造船厂有限公司

汕头造船厂、安庆安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民辖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造船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西港路**西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安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济开发区集贤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汕头造船厂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安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3民初2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汕头造船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已认识到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但错误的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本案上诉人在广州海事法院管辖辖区,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案件移送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安庆安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安庆安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初步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据显示,安庆安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的产品系汕头造船厂“自卸运沙船1#”船舶关键部位和专用物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该合同纠纷属海商合同纠纷中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案涉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按合同约定汕头造船厂负有安庆安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安庆安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诉求支付货款,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安庆安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汕头市、合同履行地安庆市的属地海事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汕头造船厂一审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合同履行地属地海事法院即武汉海事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金京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