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6357号
原告: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福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造船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西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原告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造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汕头造船厂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109.本规定中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系指舱盖板、船壳、龙骨、甲板、救生艇、船用主机、船用辅机、船用钢板、船用油漆等船舶主体结构、重要标志性部件以及专供船舶或者船舶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因此,本案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