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7019号
原告: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城办事处杭州路南、黄山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观岗,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109号2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刘新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