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商初字第391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21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新海,经理。
被告:***,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解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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