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民初1027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营市**营区史口镇大宋村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宝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北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营市**营区。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营市**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现河村村民,民,住。
被告:山东地球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市**城府**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81999419。
法定代表人:闫爱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燕,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住所地:**营市**营区浏阳河路**号**幢**室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22242XW。
法定代表人:刘新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祯,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谢北京、***、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地球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素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