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965号
申请人:阳谷县鲁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司海同。
被申请人:山东双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刘新海。
申请人阳谷县鲁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双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双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双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