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30民初405号
原告: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古县镇闫漫村。
法定代表人:陈眉春,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山西省沁县人。
原告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并履行完毕,没有诉讼必要为由,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晓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