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

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7民初258号
原告: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古县镇闫漫村。
法定代表人:陈眉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村民,现住。
被告:***(又名王君),男,1985年6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且经本院多次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希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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