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

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7民初1006号
原告: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眉春,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古县镇闫漫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爱桃,女,山西昭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山西临汾市侯马市。
原告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
本院认为,因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具体住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告可在起诉条件成就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退还原告山西万亩丰肥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怀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