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2996号
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
法定代表人:郑庆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艳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铜陵市菲力克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北京商厦**>
法定代表人:吴良权,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菲力克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2元,减半收取计2,266元,由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旭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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