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菲力克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铜陵市菲力克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4266号
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
法定代表人:郑庆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艳群,女,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铜陵市菲力克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北京商厦**>
法定代表人:吴良权。
原告上海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菲力克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经本院联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谷培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小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