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开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荆开电气有限公司、湖北彦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民初861号
原告:湖北荆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装备制造产业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86DE9X。
法定代表人:谢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云,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彦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桔乡路519号一期5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33495590B。
法定代表人:曾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智勇、方莹(实习律师),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原告湖北荆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彦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荆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荆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1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湖北荆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冰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邹亚彬
书 记 员 付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