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迪克凌云(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德怡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某某*(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601号之三
申请人:**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53号第三厂房A区。
法定代表人:赵骏驰,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司兵。
申请人**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起对被申请人*****(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6民初4601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925.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且本院亦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申请人亦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6925.9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红杰
人民陪审员  赵 红
人民陪审员  王纪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