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财保15号
申请人:福蓝航太江苏航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3号楼0717室(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E4QP6C。
法定代表人:杨笑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慧珠,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8RP91J。
法定代表人:司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福蓝航太江苏航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2979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予以担保。2021年10月9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蓝航太江苏航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29,79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3669元,由申请人福蓝航太江苏航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