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601号之一
申请人:**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53号第三厂房A区。
法定代表人:赵骏驰,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司兵。
申请人**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925.9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函的形式对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925.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红杰
人民陪审员 赵 红
人民陪审员 王纪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