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迪克凌云(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德怡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某某*(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601号之二
申请人:**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53号第三厂房A区。
法定代表人:赵骏驰,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司兵。
原告**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1.5元、保全费790元,由原告**航空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杰
人民陪审员  赵 红
人民陪审员  王纪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 迪